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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中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



《化妆品安全技术标准》(2015版)中有提到,化妆品功效性检验目前包括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Sun Protection Factor, SPF 值)测定、防水性能测试、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Protection Factor of UVA, PFA 值)的测定。

 

既然有了这些功效性检验,那么产品的标签上就会标识这些检验结果也就是各种指数。而为了统一管理标签标识,国家就发布了《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的公告。

 

这里小古就解读一下这个公告。


   一、防晒指数(SPF)标识


规定:防晒指数(SPF)的标识要以产品实际测定的SPF值为依据。

 

具体的要求,小古整理成了下面这个表格1:

表格1:防晒指数(SPF)标识


   二、防水性能标识


规定:

1. 未经防水性能测试或者产品防水性能测定结果显示洗浴后SPF值减少超过50%的,不得宣称防水效果

 

2. 经防水测试后结果显示洗浴后SPF减少少于50%的,可宣称具有防水效果。

 

3. 宣称有防水效果的防晒化妆品,可同时标注洗浴前及洗浴后SPF值,或只标注洗浴后SPF值,不得只标注洗浴前SPF值。


  三、长波紫外线(UVA)防护效果标识


当防晒化妆品临界波长(CW)大于或等于370nm时,可标识广谱防晒效果。


其他情况的话规定:长波紫外线(UVA)防护效果的标识应当以PFA值的实际测定结果为依据,在产品标签上标识UVA防护等级PA

 

具体标识规定小古也整理成下图表格2:

表格2:长波紫外线(UVA)防护效果标识



 

  四、 防晒效果标识变更及相关指数的测定



防晒效果标识变更:


当产品需要变更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时,需要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交变更申请表产品设计包装防晒效果检验报告等资料。

原申报时提交的防晒效果检验报告作为变更依据的,可提交该检验报告的复印件

新的防晒效果检验报告作为变更依据的,应当提交该检验报告的原件

 

相关指数的测定:

 

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防水性能、临界波长、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等的测定,应当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必要时可参考国际标准组织(ISO)发布的相关检验方法。



小古说:

关于防晒指数、防水性能、临界波长、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测定方法,后面小古会一一解读,敬请期待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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