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中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
2017.06.21 873
《化妆品安全技术标准》(2015版)中有提到,化妆品功效性检验目前包括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Sun Protection Factor, SPF 值)测定、防水性能测试、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Protection Factor of UVA, PFA 值)的测定。
既然有了这些功效性检验,那么产品的标签上就会标识这些检验结果也就是各种指数。而为了统一管理标签标识,国家就发布了《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的公告。
这里小古就解读一下这个公告。
规定:防晒指数(SPF)的标识要以产品实际测定的SPF值为依据。
具体的要求,小古整理成了下面这个表格1:
表格1:防晒指数(SPF)标识
规定:
1. 未经防水性能测试或者产品防水性能测定结果显示洗浴后SPF值减少超过50%的,不得宣称防水效果。
2. 经防水测试后结果显示洗浴后SPF减少少于50%的,可宣称具有防水效果。
3. 宣称有防水效果的防晒化妆品,可同时标注洗浴前及洗浴后SPF值,或只标注洗浴后SPF值,不得只标注洗浴前SPF值。
三、长波紫外线(UVA)防护效果标识
当防晒化妆品临界波长(CW)大于或等于370nm时,可标识广谱防晒效果。
其他情况的话规定:长波紫外线(UVA)防护效果的标识应当以PFA值的实际测定结果为依据,在产品标签上标识UVA防护等级PA。
具体标识规定小古也整理成下图表格2:
表格2:长波紫外线(UVA)防护效果标识
四、 防晒效果标识变更及相关指数的测定
防晒效果标识变更:
当产品需要变更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时,需要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交变更申请表、产品设计包装、防晒效果检验报告等资料。
以原申报时提交的防晒效果检验报告作为变更依据的,可提交该检验报告的复印件;
以新的防晒效果检验报告作为变更依据的,应当提交该检验报告的原件
相关指数的测定:
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防水性能、临界波长、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等的测定,应当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必要时可参考国际标准组织(ISO)发布的相关检验方法。
小古说:
关于防晒指数、防水性能、临界波长、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测定方法,后面小古会一一解读,敬请期待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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