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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化妆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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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古在某位朋友的鼎立相助之下,翻译并整理了《日本药事法》的化妆品相关法规,得到这份《日本化妆品法规》。


好吧,翻译的是昔古的朋友,昔古只有整理的能力,桑心!多么希望有一天昔古我也可以翻译日文翻译得溜溜的啊!


希望这份《日本化妆品法规》能对大家有所帮助,这样也不枉昔古的朋友两三个星期以来的呕心沥血了。


根据《日本药事法》(法律号145,1960年)第42条第2款,化妆品设立以下标准,并于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同时,化妆品质量标准(厚生省告示321号,1967年8月)以及日本化妆品原料标准(厚生省告示322号,1967年8月)将在2001年3月31日废除。


据规定,在这个告示生效期间,任何在《日本药事法》第14条第1款中被认为是化妆品原料,或在厚生省第15号告示(1961年2月)的附录中被列为化妆品原料的医药原料,皆可不受此标准第2部分条款规定约束。


只是在作为化妆品原料时,其用量需符合标准用量或符合附录列举的用量,视情况而定;


进一步规定,任何在2001年3月31日(包括3月31日)之前生产或进口的化妆品,皆不需执行此规定。


1

总则


化妆品原料(包括其中的杂质),应当不含有任何能导致感染或其他引发化妆品产生潜在风险的成分。


2

除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和焦油色素外的其他禁用化妆品原料


化妆品中不应含有以下任何一项:


1. 医药成分(仅用作添加剂的成分以及在附录2-1中例举的4类成分除外)


2. 任何不满足《生物原料标准》(厚生省告示210号,2003年)的成分


3. 《化学物质评估与生产管理法》(法律号117,1973)第2条第2款中规定的一类特定化学物质, 或第3条第2款中规定的第二类特定化学物质


4. 健康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决定的原料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原料


5. 附录1中涉及的任何原料


3

除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和焦油色素之外的其他化妆品原料用量限度


化妆品中如果含有任何附录2中列举的原料,这些原料的用量应低于附录中“每100g最大用量”一栏所示的值。


4

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和焦油色素用量限度


化妆品中任何防腐剂的含量都应符合附录3中规定的范围标准。


化妆品中的紫外线吸收剂的含量应符合附录4中规定的范围标准。


《医药用指定焦油色素条例》(厚生省条例第30号,1966)第3条中表明,关于化妆品中的焦油色素,应在细节上作必要的修改;法规规定,219号红和204号黄只能用于头发和指甲的化妆品。


5

化妆品中甘油中二甘醇含量


化妆品中甘油中二甘醇含量应低于1.0g/100g


附录

(图片可下拉)

附录1



附录2


1化妆品中的受限制成分



2. 因产品类型或预期目的而受限制的成分



3 因化妆品类型受限的成分(注1)



(注1):空白栏表示禁用,○表示无禁用上限


(注2):参照《日本药典》中的定义:浓度为30%(w/v)的乙醇水溶液


附录3


1. 所有化妆品中受限成分


2. 因化妆品类型受限成分(注1)



(注1)空栏表示禁用,○表示无禁用上限


(注2)可用于粘膜化妆品中,并且只能应用于口腔中


(注3)包含1.0%—1.3%的5-氯-2-甲基-4-异噻唑啉-3-酮和0.30%—0.42%的2-甲基-4-异噻唑啉-3-酮的水溶液


(注4)强热下含0.2%—4.0%银和含5.0-15.0%的混合物


(注5)强热下含2.7%—3.7%银和含4.9-6.3%铜的混合物


(注6)气雾剂中禁用


附录4


1. 所有化妆品中受限制的成分



2. 因化妆品类型而受限的成分(注1)



(注1) 空白栏表示禁用,○表示无禁用上限


(注2) 混合物中含72.0%—79.0%的异丙基-对甲氧基肉桂酸盐、15.0%—21.0%的乙基2,4—二异丙基肉桂酸盐和3.0%—9.0%的甲基2,4-二异丙基肉硅酸盐


(注3) 以羟基甲氧基苯甲酮磺酸盐的总量计算


“古”语有云:


据说日本的化妆品法规是非常严格的。


不管日本和中国曾有过什么仇恨,又或者未来会有什么冲突,日本化妆品的高深技术是有目共睹,日本人办事的严谨态度也是大家认可的,我们该学习的地方还是要学习啊。


无严谨,无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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